計劃依據: 一、根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「直轄市、縣﹙市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,提供至少四小時 婚前家庭教育課程,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,促進家庭美滿」。 二、主辦單位: 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: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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